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驾驶员培训<学员证>制度的通知》的决定
时间:2023-06-10 07:20:33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实施驾驶员培训《学员证》制度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深运[2000]163号)

各驾驶员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内容的落实,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行业管理,引导驾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1996年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我局决定对学车学员实施《学员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凡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符合身体条件的人员。

二、发证程序

(一)由培训单位填报《学员证申领表》(并附软盘),报市交通局安全技术处审核。

(二)经审核后,按核准的人数领取相应数量的《学员证》。

(三)《学员证》由培训单位负责填写。

(四)学员结业后,由培训单位收回《学员证》,并交回我局存档。

三、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各培训单位要在6月底前完成在学及新招学员的《学员证》申领及发放工作,7月1日起,我局将按交通部令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二)为了方便《学员证》的发放工作,我局委托各培训单位填写和代为发放《学员证》,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按《学员证申领表》申报的内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严肃处理。

(三)《学员证》的术科训练记录栏,是我局根据交通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的术科培训基本教学要求,培训单位和学员要相互监督共同完成教学内容,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四、《学员证》是学员参加驾驶技能培训的学籍证明,在训练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附:学员证申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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