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文件指出,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医院药学部门的工作职责
1、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在院长领导下,贯彻落实药事法规,对药品在医院流通的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依法购药,依法管药,依法用药;
2、根据本院医疗和科研需要,按照《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按时供应;
3、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或摆放药品,做好用药宣传,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4、根据医疗需要配制临床制剂,加工炮制中药材;
5、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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