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在其合法的人格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后,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则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中,受保护的人格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3)人格尊严权及人身自由权。
然而,若不当行为涉及到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规范,从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或是其他人格权益,那么受害方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也需依法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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