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类:侵犯财产罪,本类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
第六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类: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类:贪污贿赂罪
第九类:渎职罪
第十类: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与刑法分则是如何划分罪名的有关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罪名补充规定(四)》的时间效力。《罪名补充规定(四)》所确定的13个罪名是针对《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原刑法条(款)而规定的,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罪名补充规定(四)》的规定适用相关条(款)的罪名。《罪名补充规定(四)》不是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只是对罪名的确定,其时间效力及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间。
(二)关于刑法分则目前罪名的总体数量。修订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2002年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新增6个罪名,同时减少2个旧罪名。2003年8月21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新增4个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新增14个罪名。此次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新增9个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则共有罪名4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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