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什么时候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1、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二、举证期限的意义
举证期限是贯彻民事诉讼“适时提出主义”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具体体现。
“适时提出主义”要求当事人必须根据诉讼的进展状况,在适当的时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的收集和提出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出于诉讼拖延或诉讼突袭的不当目的而迟延提出证据的现象,由此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困难,法院也难以获得完备的信息以妥善的解决纠纷。
为了防止此种现象的出现,民事诉讼法必须有某种对策性安排。此种安排综合体现为举证期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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