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比较有名的旅游地也不能用于商标注册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商标使用方式有哪些
1、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2、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3、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4、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二、商标在申请的过程中能使用吗
商标在申请过程中能不能使用,这要根据商标使用对应的主体来判定,这就要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
(一)属于商标自愿注册的类型,那么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可以使用,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对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从这句话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商标这是一种自愿行为。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合格,并缴纳费用后,发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给商标申请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是表明商标局收到了商标申请人的申请,并未核准注册,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
这是商标审查的第一步,形式审查仅是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件材料一个简单核对,并不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审查。
但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在使用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二)属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类型,那么在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就不能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这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出于特殊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商标强制注册这一例外。
也就是说,特定商品的商标注册,是强制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是其必尽的义务,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商标的强制注册。烟草专卖法第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是强制注册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都不需要强制注册,而是根据自愿注册原则,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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