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辩论权的主体是谁
时间:2023-05-04 14:13:13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辩论权的主体是谁?

这里的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辩论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对当事人而言,辩论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平等的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而言,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辩论,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例如,法庭辩论主要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就属书面形式的答辩。

辩论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进行辩论,包括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例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辩论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违反辩论程序、妨害诉讼进行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如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辩论权?

就普通程序而言,当事人的辩论权保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当事人知悉程序的开始、进行情况。只有让当事人知悉了程序的开始、进行情况,他才能行使辩论权。所以,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活动,为此,法院应当通过合法的送达方式给当事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2、保障当事人答辩的权利。原告提起诉讼以后,被告有答辩的权利,被告进行答辩,实际上是被告在通过书面的形式行使辩论权,也是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开始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因此,法院应当及时地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状,法院也应当及时地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3、保障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在法庭上进行言词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形式和集中表现。因此,法院应当通过合法的、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让当事人双方围绕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地发表辩论意见,即使是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要让当事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4、保障当事人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官心证的权利。因为,只有法官心证公开,当事人才可以了解法官的心证,有机会对法官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见解所形成的心证发表辩论意见,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如果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隐匿有关裁判的基础事实的认识和法律见解所产生的心证,当事人有可能无法对此发表辩论意见,从而造成裁判的突袭。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以及法律见解与当事人的认识不一致的话,法官应当及时公开其心证,让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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