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不属于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
3.在各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之前;
4.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5.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二、防城港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影视镜头脚本或广播文稿。
三、防城港医疗广告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防城港医疗广告审批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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