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防城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审批科54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防城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民政预核名通知书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拟申请在各县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4、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拟设医疗机构房屋的房产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设计平面图
8、(仅合伙开办医疗机构时)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9、(委托办理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10、(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文件
11、(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提交)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
12、(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提交)医疗责任保险证明
13、(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提交)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或执业经历及《医师执业证》
14、(仅限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的医疗机构须提交)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15、租赁合同
16、(委托办理时)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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