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绍兴市柯桥区消费者汪先生从该区平水某超市经营者手中顺利地拿到了500元赔偿款,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该区首例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获得500元赔偿款的案例。
消费者汪先生5月6日在平水某超市选购商品,选购途中汪先生特意选了二包儿子爱吃的价值36.5元的某品牌红枣。就在第二天汪先生拿出红枣准备给儿子食用时,竟意外地发现红枣早已过期了。
这二包红枣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而保质期只有9个月。已经过期快二个月了,可商家还摆在货架上售卖。发现情况不妙后,汪先生立即赶到超市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当初我没仔细看的话,儿子误食了过保质期的红枣,发生食物中毒怎么办。而老板却认为红枣是固态物体,过了保质期也不会变质,遂不同意汪先生的赔偿请求。无奈,汪先生只好拨打12315寻求帮助。
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带领汪先生一起来到事发超市。经过现场调查质询,证明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也给予认可。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工作人员遂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涉嫌欺诈,违反了新《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对汪先生给予赔偿。
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当场赔付汪先生500元。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涉嫌欺诈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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