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也,农村宅基地乃集体所有权之土地,对于宅基地房屋拆迁之补偿原则及方式,概与城市国有土地之上建筑物的拆迁有所异同;此种差异并非取决于户口之多少。
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现阶段宅基地房屋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采用之补偿标准,大相径庭,导致在相应安置方案以及家庭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显著纷歧。
举例而言,就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来说,其房价判定往往基于市场估值,通过综合考量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最终确定一个统一的单价;而对于集体所有权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则需将房屋与土地权益区分开来,其中,房屋可依据经评估得出的建设安装成本价值给予补偿,土地则以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为参照进行补偿。
正因二者在房价认定上所持之标准各有千秋,故导致两种类型的房屋在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项上形成了巨大的落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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