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行为应的特征: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
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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