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土地属于农业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农业用地可以变更为建设用地。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和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认该地可用于建设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提交申请,通过审查的可颁发相关证明。用地单位持该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发相关证明。用地单位凭该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手续,用地单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正式申请。经各级政府审批通过后,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相关证明。
养殖用地备案的相关程序
养殖用地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要到当地的畜牧站和国土所,申请养殖用地。政府鼓励农民养殖,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会很快得到批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到当地的畜牧站,然后再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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