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岁的从化人刘某文化程度仅是小学,可他会以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催泪喷雾器进行抢劫。近日,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白云区法院以犯抢劫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2012年9月20日7时许,刘某在白云区新市街某花园B栋楼下,使用催泪喷雾器对途经该处的梁某脸部进行喷射,抢去梁黄金手镯一个。半个月后,10月11日7时许,他在白云区新市街萧岗东约西街十九巷9号门口处,通过相同的方法,抢去手提包一个。同年10月19日10时许,他又在白云区新市街大埔十一社24幢京广物流门口处,用相同的方法,抢得黄金手链一条。
刘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被从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获得减刑6个月后,他的刑期在2008年8月执行完毕。由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他被法院认定为累犯,获得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的作案工具催泪喷雾器被法院判决没收。
全文4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