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的办理年龄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之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身份证的有效期限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三、身份证的申领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之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根据第十条之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身份证的换领、补领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身份证的办理费用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全文主要讲述了身份证办理年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以及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和办理费用这五项内容。身份证办理年龄并无限制,满十六周岁需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办理,满十八周岁就可以以及携带相关材料去户籍窗口办理。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根据当事人年龄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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