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3-05-07 22:05:40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厅及有关归口企业:

现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如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11月16日第1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国建设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为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阶段开展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以上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申请除自己以外的其他资格。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将企业原有的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结合起来进行考核。第四条从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以上的专业资格。

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申请注册登记。

取得上述多项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在同一企业注册执业。第五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完善组织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充实项目管理人才,并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业务。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协助业主进行项目的前期规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价和投资确定;(2)协助业主进行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3)协助业主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审查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优化工程设计,比较技术经济方案,控制投资;

(4)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5)协助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业主提出项目实施资金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办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档案移交业主;

(7)生产试运行和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委托方式】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委托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报酬和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在其资质范围内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第八条【联合投标】两个以上的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共同投标。如果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业主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并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一方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定。第九条【合作管理】经业主同意,项目管理企业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方对委托的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适应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岗位职责。在项目管理中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从事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服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和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委托项目的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项目管理服务费应列入项目预算。第十二条【实施原则】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履行委托的项目管理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正、科学、诚信地进行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奖励】业主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实施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约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委托项目建设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同时承担受托工程中的建筑业务;

(3)将其承担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担的业务分别肢解给他人;(四)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企业名义以任何形式从事项目管理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取得过一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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