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只能诉讼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只能诉讼离婚的情形如下:
1、双方要求离婚,但不能就子女抚养、夫妻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4、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
5、一方或双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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