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司法实践中我国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毒品案件中即使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死刑的标准,也并不意味着共同犯罪人一定会被判处死刑。
此时,刑辩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和方向显得尤为重要。要想说服一审法院不判死刑、二审法院死刑改判、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实现“枪下留人”的辩护效果,律师在毒品共同犯罪死刑辩护中应根据案件需要,着重关注以下五个辩点:
辩点一:毒品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从犯可以不死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了准确适用刑罚,必须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辩点二:毒品共同犯罪人均认定为主犯,也要区分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和地位高低,作用小地位低者可以不死
就共犯人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中,即使均被认定为主犯,律师在辩护时也要从作用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行。免死辩点一中区分主从犯的标准也可以适用于区分共同主犯作用和地位的大小。
免死辩点三:毒品共同犯罪人均认定为主犯,作用大小和地位高低难以区分的,也要区分罪责的不同,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小的可以不死
辩点四: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辩点五:毒品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已到案的共犯人可以不死
1、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在逃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2、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3、因同案犯在逃,导致在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明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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