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事实依据
时间:2023-06-06 12:20:20 2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和完善都必然根植于一定的现实基础之上,脱离了实际和没有基础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只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起不到任何的作用。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以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只在税收、国防、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充当一个守夜人的作用,不会参与到市民社会的行为之中。这样一来,理论上,行政权力不介入每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之间的矛盾,如果人们的私权利受到来自私域的侵犯,要么在市民社会的框架内获得解决,要么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只存在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情形无从产生。

然而,自近代社会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行政的触角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社会角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广泛地运用立法手段并行使传统上属于法院的权力来裁决社会纠纷,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已经被行政权力侵入。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要求政府尽最大可能去服务于社会。现代行政的范围不仅限于传统的税收与安全,而是从摇篮到墓地无所不管。作为人民主权性质的国家,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唯一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这就是说,只要是对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的事情,行政机关就要去做;只要对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就要采取,这是由在民的宗旨所决定的。

何况,现代社会是一个崇尚权利张显的社会,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空前增强,他们已经不满足于行政权力不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使这种消极保护方式,更多的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积极行政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包括运用行政权来调整民事行为。比如,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越来越频繁的使用就是这一趋势的有力反映。因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仅可能遭受来自平等主体的侵害,而且还可能同时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中,人们敢于并乐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纷纷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这样就产生了大量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的情况。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职能的变化,加之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同时又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土地管理法、海关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发布了《若干解释》,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机关依法拥有一定民事纠纷的裁决权是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是对国家职能分工所作的一种合理补充和衔接。

但是,行政机关的这种裁决作为并非最终裁决,一方面,这种依职权的行政裁决行为本身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其裁决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裁决;另一方面,当事人还可以就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的最终保护。这样,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交叉重叠,决定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相互联系,民事争议的是非曲直情况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事实根据。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之间这种内在的关联性,构成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产生和存在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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