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度烧烫伤:只伤及表皮层,受伤的皮肤发红、肿胀,觉得火辣辣地痛,但无水泡出现。
2、二度烧烫伤:伤及真皮层,局部红肿、发热,疼痛难忍,有明显水泡。
3、三度烧烫伤:全层皮肤包括皮肤下面的脂肪、骨和肌肉都受到仿害,皮肤焦黑、坏死,这时反而疼痛不剧烈,因为许多神经也都一起被损坏了。
工伤鉴定分级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人保局两次认定烫伤非工伤成都男工上诉获支持
捡拾烘烤箱被跌落的木块烫伤,成都一男工两次被人保局认定为非工伤。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桂某诉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某食品厂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进行了宣判。
该案原告桂某系第三人某食品厂的职工,负责和面粉。2008年12月28日,桂某将和好的面粉拖到喂粉车间后,由于天气寒冷,到与喂粉车间相连的烘烤车间的烘烤箱处取暖,并将捡的木块放在烘烤箱上,木块不慎掉入烘烤箱内,桂某用左手去捡该木块时,烘烤箱的运输带将其衣袖卷入,左手严重烫伤。2009年12月8日,桂某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桂某所受伤不是工伤,同年4月2日,该工伤认定被其上级人保行政机关撤销并责令人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人保局在补充取证后,于同年6月2日再次认定桂某所受伤不是工伤,桂某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人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所收集的证据反映出桂某在某食品厂确定的加班时间,在该厂厂房内,因捡拾掉入烘烤箱内的木块而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人保局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桂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认定桂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对桂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说,近年来,工伤认定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而工作原因又是工伤认定中最为棘手、最难把握的关键问题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过于僵化地对工伤认定构成要件作狭隘理解,将无法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本案将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财产可能受损,职工为防止损失发生而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正是基于上述理念。
阅读延伸:工伤赔偿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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