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所以法院不立案是没有案底,可以查询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10发以上、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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