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发布()人字第号
1.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5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60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