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2002年第74号令)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二、商洛法律职业资格初审条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登陆网站网上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到设区市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
三、商洛法律职业资格初审受理地点在哪里
商洛市商州区民和路中段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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