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原有医疗待遇,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原有医疗待遇,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0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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