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包含尚未被认可的完工工作内容所带来的收益。
解析:
在建筑合同涉及的范畴里,我们提到的“尚未完工”其实意味着:
已上报给甲方以及监理的已完成的工作内容,但其数量并没有得到最终确认的收益状态。
在成本方面的体现形式则是,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必须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地区,还会涉及到其他直接费用)在会计记账中形成的借方余额(请注意,间接费用区域内并不允许存在未完工的情况,这是因为间接费用本身并不构成工程实体,因此不可能产生任何用于未完工项目的费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案涉工程应进行而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应为无效。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出于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限制,设置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
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可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主要是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况下选择的结算工程款方法。而本案工程虽进行了设计变更,但已完工程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应依当事人约定进行结算,因此,案涉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应作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依据。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进行抗辩。上述是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未完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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