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时间:2023-06-06 19:54:49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报告:

报告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事故单位人员、相关单位

(二)登记:

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监督所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物、临床症状、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局报告。

(三)现场调查处理

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局立即安排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卫生监督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采样工具等对食物中毒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1、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了解污染情况和程度,分析污染原因;

2、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3、封存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等;责令收回已售出的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由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中毒病人发病前七十二小时内的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的发病情况;对可疑中毒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

5、由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采集检验样品,如食品、食品用工具、容器、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或洗胃液、大便、血液等,样品应在四小时内送实验室检验或现场快速检验,必要时可开展简易动物试验。

6、调查结束后,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引起食物中毒的接待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7、卫生监督员在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后根据疾控中心出具的报告写出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发生经过、临床资料分析、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等报卫生局。

(四)整理归档

调查处理结束后两周内,卫生监督员对食物中毒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各种调查表格、现场监督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检测结果报告单及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几小时内及时上报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两小时内及时上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预案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此外,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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