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予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法院权利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是便利法院查明事实,就地解决纠纷。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要求在具体适用中尽量扩大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意愿。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界定两类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范围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以一方当事人为三人以上为标准界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范围,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选择权,实现立法目的,又明确了原审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及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避免上下级法院重复受理案件,可以在一段时期内探索试行。值得注意的是,原审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更适于就地查明事实,解决纠纷,本身也具备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符合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三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我们认为,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案件应属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1、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原告和被告是本诉双方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两造对审模式的基本诉讼参加人,应以原告和被告为准划定此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生效的裁判,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二是二审生效的裁判,其一审阶段的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
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二审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二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应属于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原告和被告以及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二是一审原告和被告有一方是公民,第三人是公民,第三人提出上诉或者是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
3.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为公民。再审审查的范围是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是再审审查阶段的双方当事人,不论一审或者二审当事人是否均为公民,只要在申请再审阶段,其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双方均为公民的,亦应属于此类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要符合什么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要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例如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等。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九十二条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四百九十八条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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