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资企业法人合同终止后法律问题的处理
时间:2023-05-31 18:46:37 1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1988年10月12日,为充分利用原告工厂的声誉扩大业务、扩大影响,原告与被告签订合资协议,决定合资设立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公司(独立法人)。合资期限为七年,自1989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原告投资购置了一套设备,负责设备的订货、安装、调试,并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工作。被告负责提供生产设备和产品。原、被告履行各自出资后,合资企业上海凹凸棒石XX厂吴江分公司已正常运转。1995年12月31日合资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终止撤销上海凹凸棒石XX厂吴江分公司,但被告一直不配合。被告一直负责合资企业上海凹凸棒石XX厂吴江分公司的经营,但从未向原告分配利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和声誉。经查,吴江县丽丽印刷厂已于2004年3月31日由乡镇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也成为被告控制的“民营企业”。由于被告经营不诚信,合资企业上海凹凸彩印厂吴江分公司不断欠债。一些债权人错误地认为,合资企业是由原告一人经营和经营的,经常到原告在上海的工厂索赔,给委托人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办理合资企业的终止和注销手续,但被告不愿自动注销合资企业,也不愿配合合资企业的注销手续,原告致函吴江市工商局请求撤销合资企业,但未果,故原告委托作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分析并实施诉讼方案,在结案后,笔者首先确认委托人在1988年合资时投资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设备,设备已经报废,剩下的资金,设备及厂房除由委托人在合资后的头两年内直接收回6万元无分红外,委托人的目的是不让“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公司”的名义被忽视,对方的继续使用反而会影响其信誉而得不到一些好处清算财产。

在明确委托人意图后,笔者首先到吴江市工商局调查了合资公司及被告的现状。经确认,虽然合资公司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但已通过工商年检。至此,合资的吴江市XX印刷厂已于2004年3月31日由乡镇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而合资企业已由乡镇企业转为民营企业被告一直利用原告工厂的声誉招揽生意。

随后笔者走访了原合资企业主管部门吴江县XX镇人民政府,得知主管部门也希望终止合资企业,以避免不良后果。但由于合资公司在吴江市的XX印刷厂已由乡镇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故无权经营,但表示将坚决支持我们的诉讼。

考虑到客户的目的是尽快终止合资公司,以避免对其声誉的影响,而不是清算微薄的财产,以及当地政府当局的真实想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要求合营企业清算注销”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不配合清算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清算组成立后,被告人可能不配合清算,即合资公司可能一直无法撤销。合资合同终止后,被告也可以利用合资企业招揽业务。因此,笔者建议先与被告人协调。经与被告多次上门协商,被告同意终止和撤销合资公司的和解方案。但后来,由于合资企业的贷款问题,被告反悔了。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资合同,清算撤销合资合同判令终止合资合同,但我们要求清算合资企业的请求被驳回,因为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义务,我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依法终止撤销上海凹凸棒石合资企业XX厂吴江分公司。但法院只是执行了,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合资企业终止和注销手续。为此,笔者主动与吴江市工商局取得联系,要求其依法协助办理合资企业的终止和注销手续。接到笔者的协助函后,吴江市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遂批准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在逐一核实我们的反应后,他们责令被告和合资企业限期处理被告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于是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三级警告: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

到目前为止,案件已经成功结案,客户非常满意。第三,合营企业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终止合营合同问题的解决与建议。原因一定是合资企业的另一方发生了很大的冲突,无法与另一方协调。由于种种原因和目的,合资企业的另一方不愿主动配合合资企业的终止和清算程序。但由于人民法院不参与、不接受合营企业清算的原则,合营企业在“法定终止”后不合作,无法“事实终止”或“工商终止”。合资双方对于合资企业的清算和注销仍争论了很久,但最终都白费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合资企业“别有用心”的不诚实企图提供了“保护伞”,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稳定。

事实上,上述问题可以扩展到合同终止后其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普通公司的清算:笔者曾在2003年办理过一宗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虽然2004年上海仲裁委员会终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但由于中国公司的不合作,合资企业至今仍未清算,对方投资的设备被对方非法占用,外方已经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来的裁决变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往往对此一无所知?

综上所述,如何有效处理对方当事人的上述规避法律行为,从而最有效地达到诉讼目的,已成为摆在当事人面前的最大问题,我们从办案中了解到的情况和收获,建议处理如下:

1。如果无法与对方协商如实解决问题,索赔建议如下:

2.1终止合资合同的判决;

2.2判定由合营各方或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对合营企业进行清算。

上述第二项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请求法院的重复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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