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温补贴于4月至10月发放,共7个月以工作时间为标准,每天发放10元,共计2100元。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业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规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指出,高温津贴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员工平均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及时确定和调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工人工资。
海南省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
高温补贴是指企业应当在高温天气下给予员工相关的津贴,该高温补贴必须按照当地制定的高温补贴标准进行发放,不得克扣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替代。高温补贴的存在,不仅是对员工在高温天气工作的补偿,更是企业关怀员工的体现。那么,海南省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详情参考下文。
2017海南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海南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每年在4月-10月发放,共7个月,每天按10元计算,每个月300元,共2100元。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温下的作业者进行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谁可以享受高温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饮料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每个月300元左右,发放时间在每年的4月到10月之间。高温津贴应当及时按月发放,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以保障自己获得高温补贴的权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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