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工伤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2、停工留薪期工资
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工伤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的费用。计算标准:ÿ天的工资×误工天数(至工伤等级确定之日,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3、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台州标准)
伙食补助费:日标准(15元/天)×住院天数
护理费
住院护理:日标准(45元/天)×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4、医疗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5条)
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6、伤残津贴(一至六级)
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以下仅限于保留劳动关系:a、由用人单λ安排适当工作;b、难以安排工作的)
五级: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λ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限五至十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各省区可能存在不同标准)
(五级、六级经本人提出解除合同)
五级:30个月+30个月
六级:25个月+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级:10个月+10个月
八级:7个月+7个月
九级:4个月+4个月
十级:2个月+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λ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因工致残为1至4级的,以上各项费用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为: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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