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等;康复治疗费需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并经办机构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
一、工伤医疗费用。通常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用以及药品费用等。
二、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伤残津贴。
康复治疗费如何申请?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结算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伤情严重或情况紧急,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伤情严重或情况紧急,可以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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