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消费者李某在城南看到某美容美发连锁店光子祛斑广告,广告宣传通过一个疗程即可达到明显的祛斑效果,一个疗程做四次祛斑,单次收费1250元。消费者在做了二次祛斑后感觉效果不明显,斑点反而加深了,因此在做了第三次疗程后拒绝付款,与商家协商未果,消费者表示不满,要求部门依法调解。
绍兴市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调解时,投诉人出示了其做祛斑前的半脸照片,显示其在做了祛斑美容后斑点反而加深的事实,商家认为目前消费者一个疗程尚未做完,不能认为不能达到商家宣传的效果,同时消费者出示的照片商家表示不予认可,同时消费者也没有按照商家要求使用相关美容产品,因此消费者的脸上未能出现明显效果。
工作人员对双方所述情况进行了确认,并认为商家的宣传存在误导,每个人都存在个体差异,不能保证效果达到100%。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商家再免费给消费者多做几次祛斑,如果效果明显,消费者支付剩余的款项,如没有明显效果,商家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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