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简而言之,是指在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原则,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且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枉法裁判的定义与主体
枉法裁判罪,根据法律定义,特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出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且情节严重。
这里的主体特指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
三、情节严重的标准及处理
对于枉法裁判的行为,并非所有情况都会构成犯罪,只有当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枉法裁判导致公民或法人财产损失重大,对个人而言,财产损失可能达到10万元以上,对法人而言,可能达到20万元以上;
2.枉法裁判引发当事人或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3.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制造假案枉法裁判;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
5.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
对于达到上述情形之一的:
1.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
2.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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