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潮南区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申请潮南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完成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完成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完成后原件退回申请人。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要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完成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完成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交通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南区交通运输局领取办理结果。证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样本见附件11),其类型为许可证。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原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终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南区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南区交通运输局领取办理结果。证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样本见附件11),其类型为许可证。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原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终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汕头市潮南区交通运输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金光南路东沟路段交通运输局四楼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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