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中止和中断的差异
时间:2023-07-01 10:54:22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事由不同。

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二、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诉讼时效延长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吗?

有的;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都是法律保护权利人的措施,但前者与后者有所不同:

1、发生的时间不同。

时效中止、中断都发生在时效期间完成前,而时效延长则发生在时效期间完成后。

2、依据的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中断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而时效延长的事由法律无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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