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吗
时间:2023-05-02 10:10:48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诉讼证据

所谓证据,即为证明客观存在的事项或就其主张的某一事实的凭证。从诉讼程序上看,证据是作为审判的依据,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地位均占据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对于诉讼活动来说,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必然要求其具有证明事实的价值,由于案件发生的过程不可逆转,因而证据作为能够呈现案件事实,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桥梁,还原案件现场的纽带,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要求,对于证据能否进入诉讼领域有着重要影响。

二、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

(一)行政主体的合法性

审查行政证据的合法性,应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主体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具有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故行政主体的合法性与否是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最基本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主体的合法性主要从行政行为主体的资格是否恰当进行判断。对于特定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行使,则行政机关不能将此项行政职能转移其内部机构或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进行替代性行政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同时,行政主体仅能就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越权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应就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就此项规定,而言,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取证过程应保证合法,而证据收集的过程包括:取证手段、取证期限以及程序性和顺序性等要求。行政证据往往由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已然形成,据此行政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为不可逆的过程,行政行为的完成,其行使行政权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即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原则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已形成的证据不能再通过重做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等方式重新收集。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守相应的期限,保障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的合法的陈述、申辩、参与以及获取公开信息等合法权利,程序正当的证据收集过程才能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三)行政证据的形式合法性

行政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同样是审查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之一,就行政证据的种类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了七种类型的分类,只有符合这七种类型的证据形式的要求,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审判活动,从而成为裁判活动的依据。行政证据的表现形式从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角度来看,不同的证据种类有着不同的证据要求,例如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对时间、地点、勘察内容以及取证情况均应详细说明,同时需由两名工作人员的签名,仅有一名工作人员的签名显然违反了证据形式的要求,将影响该项证据的资格或证明力。因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势要求,不仅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记录证明,同时作为程序正当的内在要求来规范行政行为的行使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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