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异问题之时,配偶一方的债务是否涉及到家庭利益这个问题,应取决于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
假如这笔债务产生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是用于实现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还必须有夫妻两人共同签署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确认等共同意愿表达为基础,如此这般,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从而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利益。
然而,倘若这笔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并且债权方无法证实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建立在夫妻两人共同意愿表达的基础之上,那么此时这笔债务就可能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而绕开整个家庭带来的牵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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