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非法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国家允许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和公司集资建房。这类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但不能办理土地证。第二,集资建房的概念不同于在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在筹集的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是指在许多郊区城市,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民住宅,既用来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出售给农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以较低的价格。这些房子通常被称为“小产权房”。一般意义上,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职工共同出资,房屋的整体产权掌握在单位手中。由于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制度的限制,职工一般要经过一个过渡期,有的长达几年,而单位职工在取得产权证前只有房屋使用权。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筹集资金建房满足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后仍有少量结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向社会销售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成本价购买,作为廉租房使用。买卖双方是否有权向第三方筹集资金,合同中没有规定。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将未取得市场产权的集资建房转让,并与受让人签订有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转让人取得产权后,应当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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