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的养殖场统一零补偿关停,合理吗?养殖户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6-02 21:36:35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禁养区的养殖场统一零补偿关停,合理吗?养殖户该如何维权?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无手续、有无配建治污设施、是否污染环境等情形和搬迁进度,依法分类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关闭搬迁数量、进度和质量等对部分市进行奖励。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搞好关闭搬迁后续跟踪服务,对转移到适养区临时养殖或在适养区新建养殖场的,相关部门要帮助落实养殖用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等相关手续,提供场舍设计、动物防疫、饲养生产等技术服务,引导畜牧业转型升级,形成绿色发展机制。

禁养区是属于禁止养殖的区域,养殖户收到禁养通知后,应该及时对养殖的禽兽进行迁移,但也要准备好拆迁补偿的问题,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二、何为禁养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共6章44条,由国务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禁养区如何划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拆迁主管部门惯用手段及如何应对

手段:以违建名义关停拆迁

法律应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相关建设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二条第二款定: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手段:以环保名义关停拆迁

法律应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手段:以耕地名义关停拆迁

法律应对:《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的性质:农、林、牧、副、渔。

对养殖场的补偿是一定有的,但是养殖场的补偿标准不一样,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协商出合理的补偿政策,如果违反规定,可以通过法律,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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