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涉及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判定为侵占罪。对于本罪,犯罪人主观原因是出于故意,既指明知此物为他人所有,却依然将其占为己有。同时,遗忘物指的是被拥有人所遗忘的物品,这与遗失物及遗弃物有所不同,拥有者虽已遗忘自己拥有此物,但主观上仍对此物保有所有权。
侵占罪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司法标准解释为一万元人民币,部分地区标准为五千元人民币。立案标准主要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种,对于非法侵占金额超过两万元但未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超过二十万元的,则为数额巨大。但由于财务价值会随物品损耗及市场价值波动而受到改变,因此我们主要以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物品价值。
一、重置价值,即在现市场上购买相同质量和形同数量物品所需要的金额。
二、折旧价值,即对物品按照一定的折旧率估算物品价值金额。但一般原则上是将行为人拒不交出或归还物品时的该物品重置价值作为对象价值。
侵占罪在我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并且在《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也并未使用到侵占一词,因此在确立侵占罪之前必须对侵占一词进行解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于侵占的解释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同时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集体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这当中的“侵占”是广义的,其释义为侵犯财产,包括贪污、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也包括侵犯财产等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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