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监督哪些部门?审计机关监督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知识开发: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然而,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从实际操作来看,国家审计监督执法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受政府领导的情况下,当监督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和政府主管部门时,必然导致审计监督权的弱化。比如,我国财务审计“同行评议”的困境,就是监督权弱化的集中体现。可见,我国审计监督权中存在着一种虚拟监督权。纪检监察、司法监察等其他监督虽然也存在监督回避现象,但与审计监督相比,它们对被监督人具有直接的制裁权,这无疑有利于监督效果的提高。
相关知识点
一、哪些特殊情况可以阻止审计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二)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三)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请求合理,在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时,决定停止执行。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裁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审计机关和报送奖励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5天。第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哪些?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预算内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性债务融资基金等财政资金全部使用;(二)财政资金使用不充分,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的52%以下,但政府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具有实际控制权。 、审计机关依法对总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的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从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安装、安装、安装等方面获取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情况,供应等单位调查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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