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是明确了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具有监督权和实施监督的事项。具体的含义是:
1.财政部门有权监督社会审计活动。财政部门是法定的主管会计工作的部门,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且对社会审计监督再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效力。
2.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进行监督。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是有法定程序和执业规则的,必须认真遵守,这样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审计的质量,所以财政部门需要监督审计程序的执行,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运用。
3.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事务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结论和评价,具有鉴证作用、保护作用、证明作用,因此对审计报告必须进行监督,要求它的内容是公正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依法作出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虽然要求出具人对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但是不能代替依法对其实施的监督,所以财政部门对在会计监督中有重要作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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