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受国家审计署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知识开发:审计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全国性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审计监督权由各级审计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干涉。审计监督权包括审计机关依法行使的调查、检查、审计、报告、处理等职权。第一,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需要什么程序?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出具的封存通知书,并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采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措施后,予以放行。查封期限在7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3日。 .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封存的材料和资产的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擅自损毁或者转移。第二,各单位为改变会计处理方法采取了哪些措施?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各期间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说明原因,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情况和影响。 .知识拓展:在具体操作中,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数据的使用。因此,根据《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变更,并说明原因,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情况和影响,以便于利用会计资料了解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的影响。会计人员擅自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的,处二千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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