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的原则不变,进一步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农村集体建设规划的工作,做到人均实际面积与规划中的面积有机统一。对于农民一家人口较多的,按国家对宅基地的规定面积,确需宅基地的家庭,经本人向农村集体组织申请,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后划拨宅基地。
维护既定政策不变。为了进一步维护中央关于允许农村居民在城乡间自由迁徙的既定政策,对于随子女迁徙到城镇居住的居民,可保留原有宅基地。即使要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宅基地,也要征得宅基地原有使用人同意,中央规定不得强制拆迁和强制收回。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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