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生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生效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宅基地纠纷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双方之间通过和平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人民调解:双方私下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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