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消费分期套现的常见情形
时间:2023-03-26 16:40:15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情形一:套现者与贷款机构内部员工串通骗取贷款。

套现者自己或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进而找到贷款机构内部员工,员工伪造虚假材料或降低审核标准,帮助套现者通过贷款机构的审核,成功购买手机,套现者向员工支付报酬。后套现者卖出手机获利,且不偿还贷款。

情形二套现者利用他人信息,与手机销售商串通办理虚假手机消费分期贷款。

套现者骗取或盗取个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等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与手机销售商签订虚假的手机买卖合同,办理虚假手机分期贷款,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实际上并未出售手机,套现者获取贷款后向手机销售商给予部分报酬。

情形三:借款人作为套现者,与“套现中介”合谋在手机销售商处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借款人获取手机后卖出获利,且不偿还贷款。

在消费金融市场上,有一些职业的“套现中介”,为有套现需求但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消费分期产品信息,并协助借款人在手机销售商处办理手机消费分期贷款业务,借款人成功购买手机,并向套现中介支付服务费。

情形四:手机销售商作为套现者,利用他人信息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

手机销售商通常与贷款机构签订分期业务推广合作协议,因此有的手机销售商经营者借此合作便利,从其他渠道获取借款人信息,通过虚构借款人在自己的营业部购买手机的事实,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

一、手机分期套现检察院能批捕吗?

可以批捕;

利用手机分期套现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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