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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税务机关沟通的常见情形是

2020-02-10 1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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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日常的经营中,会有收到发票,也会有开出发票。 对于进项发票而言,出现最多,最严重的情况可能是没有取得相关发票和取得了不规范的发票。 没发票,成因相当复杂,但是对于企业的纳税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包括增值税的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计成本。因此,如果没发票的,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比如对于全员发票规范的管理,对供应商的分析与筛选,对于供应链的改变等等,通过多种方法“多管齐下”,来解决这个问题。 实际当中企业取得不规范发票的情形也是相当多。一般对于发票,需要关注发票的名称,发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 签名及盖章等。特别要注意的是,有11项经济业务是必须要有备注栏的,章盖对了没有,该附的清单是否齐全。 对于开出的发票而言,一是注意切忌触碰虚开发票的红线。二是要注意把握开发票的时间节点、此外,如果错开了发票,那么要按照规定来进行作废或者红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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