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皆享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去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
其重要性在于,作为知情者或相关人员,我们每个人都被赋予了作证的义务。
另一方面,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特定机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全体公民收集、调取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根据以上规定,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目前,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还存在。对此,执法部门应进行详细的法律宣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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