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提供哪些
时间:2024-03-06 15:06:52 3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提供哪些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薪资这一问题,劳动者在正式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之前应特别留意并搜集以下关键性证据:

首先是能够确凿证实双方劳务关系确实存续的相关凭证;

其次为具体表明雇员在该机构任职的相关证明文件。

此类凭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颁发的工作证件、上岗证书、考勤记录、同事或工友的证言、以往发放薪资金额的工资单或者银行交易记录以及与企业主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等等。

若能够通过各种方式使得企业方面直接开出结算所拖欠薪资的书面证明或者欠条,那无疑是最佳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列举的各项证据或许均不再必要。

届时,凭着企业提供的这份证明或欠条,便可直接针对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未足额缴纳社保责任如何进行要求赔偿

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经济损失。

首先,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对社保缴费基数有异议的;

应通过行政途径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此类事由不能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其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最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公开】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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