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全面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与管理工作。
此外,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该企业所涉的任何诉讼,亦由管理人出面代表其参加诉讼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企业破产案件,必须任命合适的管理人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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